当前位置:100EC>数字零售>告别“一言堂”式平台治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告别“一言堂”式平台治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5:22:47

(网经社讯)导读: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平台“仅退款”、“会员降权”、“大数据杀熟”等乱象明确划出红线,这意味着那些曾经可以“一言堂”制定规则的平台巨头,将面临更加公平、透明、规范的监管环境。(全文附后。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yjdsjss/

出品|网经社

作者|可乐

审稿|云马

一、告别平台单方面规则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制定与执行引发广泛争议。一些平台单方面设定“仅退款”政策,既损害商家合法权益,也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全网最低价”、“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日益突出,平台规则的随意制定和滥用现象成为社会痛点

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从集中反垄断转向常态化合规。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早期(如2021-2022年)以阿里巴巴、美团因“二选一”垄断被处百亿级罚款为代表,监管重点在于打破市场壁垒。近两年(2024-2025年),监管更趋精细与高频,执法由地方多部门开展。典型案例如美团、饿了么因资质审核疏漏被罚,滴滴因车辆合规问题连收百张罚单,网银在线因支付违规受罚近千万,以及速卖通在欧盟面临跨境合规调查。趋势显示,资质审核、数据安全、特定商品(如医疗器械)管理及平台主体责任成为新焦点。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部分).jpg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指出,“仅退款”“全网最低价”等平台规则中存在制定随意、规则滥用、执行不透明等问题这类问题在2025年以来的监管实践中尤为明显,市场监管总局为此开展了约谈整改和排查整治工作。《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些前期工作的巩固和升级,标志着平台规则监管从临时性约谈转向常态化制度约束

《办法》将程序正义作为平台规则监管的首要原则,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在制定、修改规则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台规则制定不再是少数人的闭门决策。根据新规,平台制定、修改规则时,必须在其网站、应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平台必须预留充分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各方能充分表达意见。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平台必须全面如实整理,合理意见应采纳,不采纳的也要有合理理由。这些材料需要保存至少三年,供监管部门备查。平台规则的公示时间也有明确规定:一般规则修改至少提前7天公示;涉及用户数量大、内容变动多、关系各方重要权益的重要规则修改,则需要至少提前15天公示

68345ea6afa34.jpg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分析,这次《办法》最核心的突破,在于首次将平台规则纳入全流程、透明化的监管框架,彻底打破了以往平台“自定规则、自行执行”的“暗箱模式”。具体来看,有三个关键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规则制定与修改的全流程约束,比如要求平台规则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重大条款还要加粗提示,修改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7天,同时设置合理过渡期,不能突然变更影响商家和消费者权益,还要建立历史版本存档制度确保可追溯。

二是规则执行的“阳光化”与救济机制落地,明确平台处置商家时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还要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杜绝以往“一罚了之、无申诉途径”的情况,同时明确禁止通过搜索降权、算法歧视等隐性手段实施“二选一”。

三是划定了五大类禁止性强制行为清单,直击平台“霸王条款”的核心,比如禁止强制商家接受“仅退款不退货”、强制开通运费险、强制参加促销活动,以及不合理收费或违约金等,这些都是以往平台经济领域争议最大、商家和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此次以清单形式明确禁止,监管指向性非常清晰。此外,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的协同监管机制,也实现了交易行为与网络内容监管的有效衔接,填补了以往跨部门监管的空白。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重点

新规对平台滥用规则的行为进行明确禁止。“仅退款”政策被明确规范,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承担“退款不退货”的售后责任。平台收费乱象也受到严格限制。新规列举了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转嫁平台自身费用、收取基础经营数据费用等七类不合理收费行为。平台也不得强制商家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或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新规要求平台必须合理设置数额或计算方法,不得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费用

《办法》特别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大数据“杀熟”明确列为禁止行为。平台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会员权益保障成为新规的一大亮点。消费者购买平台会员服务后,平台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单方面修改规则减损会员权益。如果会员规则有变化,平台在消费者续费前必须以显著方式告知变化情况。当消费者不接受规则修改并选择终止服务时,平台应当按照修改前的规则承担相应责任。新规还禁止平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确保消费者维权渠道畅通

去年8月12日,电诉宝发起专项调查行动(详见:http://www.100ec.cn/zt/zxlylx/  ),直指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等乱象,并发布《2025暑期旅游&出行网络消费权益监测报告本次调查行动涉及对象有携程、飞猪、去哪儿、同程旅行、马蜂窝途牛、航旅纵横、众信旅游、客路旅行、走着瞧旅行、穷游、要出发、旅划算OTA平台,还有途家、木鸟民宿、小猪民宿等民宿平台。调查涉及问题包括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旅游意外赔偿难、订单退改难、低价陷阱、虚假宣传、高额手续费、旅游途中强制消费、二选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干预商家定价等。

1754959901594256.jpeg

之后,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督促在线旅游平台与旅游经营者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以“数据杀熟”、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行为侵害游客权益。

(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郭涛)

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郭涛表示,《办法》将监管重心从“平台行为”转向“规则本身”,构建“规则制定—修改—执行”全流程监管体系。规则制定层面,强调民主性与透明性,要求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过渡期、设置申诉渠道,打破以往“单边定规”的垄断格局,保障商家与消费者的参与权。规则内容层面,划定公平性底线,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不合理限制商家经营、单方面变更会员规则等行为,直击平台“店大欺客”的核心痛点。监管手段层面,突出协同化与社会化创新,建立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倡导平台发布合规报告或引入第三方“体检”,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权益保护层面,强化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的刚性约束,要求规则中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与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将权益保护嵌入平台运营底层逻辑。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认为,这是首次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修改需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差异化公示期、重大影响规则设置过渡期等义务,要求留存三年历史版本供查阅,从源头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创新性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实施大数据杀熟、单方面变更会员权益、不合理限制经营者自主经营等行为,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则条款,建立申诉人工复核机制,打破以往仅针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局限,实现对平台治理规则本身的精准规制。同时推动部门协作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合规自评或引入第三方体检,丰富监管维度。

三、平台治理转向多方参与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平台治理从平台的“单边决策”转向了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它的影响是系统性的,不仅直接改变消费者和商家的日常体验,更将重塑平台企业的运营逻辑、监管部门的执法方式乃至整个数字经济的生态环境。

郭涛称,对平台而言,短期需重构规则体系、调整运营模式,合规成本有所增加,但长期将降低因规则争议引发的法律风险,通过规范运营提升用户信任。对平台内经营者,摆脱“规则被动接受者”的弱势地位,不合理收费、随意下架等问题得到遏制,经营确定性增强,利于激发中小商家活力。对消费者,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为维权提供清晰依据,提升消费安全感。对行业生态,通过压实平台“关键少数”责任,避免无序竞争与资源内耗,推动平台经济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引导平台将资源投入到技术创新与服务优化中,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平台规则制定提供明确标准,减少合规试错成本,提升行业整体治理效率。

李旻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平台经济发展筑牢制度根基。一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过遏制平台店大欺客、乱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有效保护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二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倒逼平台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升规则透明度与合规性,推动平台从流量导向向合规与服务导向转型。三是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四是优化监管效能,通过部门协同与社会共治,实现精准监管与适度监管的平衡,既防范监管空白,又避免过度干预,助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

董毅智分析,《办法》对平台经济的影响是“短期阵痛与长期优化”并存的,整体来看是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可持续”转型的关键举措。从短期来看,最直接的影响是平台合规成本的上升,比如平台需要重构规则制定流程,增加合规审核、意见征集、公示存档等环节,部分依赖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的盈利模式会受到限制,短期内可能面临营收承压的情况;尤其是中小平台,还需要投入资源改造系统以满足规则公示、申诉处理等技术要求,这对它们的运营能力是不小的考验。

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影响是正向且深远的,核心是重塑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生态。首先,对平台而言,虽然短期整改压力大,但能推动平台从“靠规则收割”转向“靠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竞争”,长期来看有利于巩固合规形象、提升用户粘性。其次,对中小商家来说,打破了平台的“规则霸权”,经营自主权得到提升,不合理的运营成本会降低,获得了与大型平台更平等的发展机会,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最后,对消费者而言,规则透明化、禁止大数据“杀熟”、完善纠纷处理机制等要求,会让消费者权益保障更充分,提升消费信任度,进而拉动网络消费的持续增长。整体来看,《办法》为平台经济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减少了以往监管不确定性带来的行业波动,长期将推动平台经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董毅智补充到。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通过约束平台的“规则制定权”,在消费者权益与商家经营自主权之间建立了更平衡的支点,并推动监管体系和行业生态向更加透明、公平、共治的方向演进。其核心是将程序正义和多方参与引入平台治理,标志着中国平台经济正从快速增长阶段,迈向更加注重规则、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网经社深耕数字经济行业近20年,长期关注数字零售,旗下数字零售台(DR.100EC.CN)服务的客户有: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唯品会、遥望、谦寻、达达集团、小米得物网易严选、苏宁易购、什么值得买返利网途虎养车、梦饷科技、本来生活、奇麟鲜品、京东科技、蜜芽、美囤妈妈、乐信大搜车、瓜子二手车、蘑菇街聚美优品、无忧传媒、菜鸟等。

数字零售-6-13.jpg

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是一站式数字零售门户,旗下运营:直播、社交、社区团购农村、生鲜、汽车、二手、母婴等系列频道,提供包括:媒体报告榜单、融资、会议、营销、培训供应链融资等服务,是数字零售从业者、媒体、投资者的首选平台。(如果您是业内人士,欢迎合作咨询加微信xx726ysy,请务必备注姓名+单位+职务)

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6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相关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总称。

平台规则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平台内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达成的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协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台规则。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入、退出平台以及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管理,依法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信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条 平台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平台规则中涉及收费、争议解决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并按照经营者、消费者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平台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检索、浏览平台规则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平台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相关资料应当留档备查,保存时间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可能对有关各方重要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诱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不得将相关平台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但不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义务、不减损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对沟通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对网络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规制,防止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平台规则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依法承担因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信息安全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从事非法处理用户网络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网络数据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明显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七)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下,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行为设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合理设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平台规则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告知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通过单方面修改平台规则的方式,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减损会员权益。在消费者继续购买会员服务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平台规则中与会员权益相关的变化情况。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按照原有平台规则对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提出终止会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活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平台规则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开展合规自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导其优化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平台规则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避免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平台规则内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其退出的。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公司拥有18年历史,作为中国领先的数字经济新媒体、服务商,提供“媒体+智库”、“会员+孵化”服务;(1)面向电商平台、头部服务商等PR条线提供媒体传播服务;(2)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培训机构、电商平台等提供智库服务;(3)面向各类电商渠道方、品牌方、商家、供应链公司等提供“千电万商”生态圈服务;(4)面向各类初创公司提供创业孵化器服务。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免费注册体验全库)基于电商行业18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